核電站安全閥的特殊要求
核電站安全閥除應滿足對安全閥的基本要求外,通常還應滿足下列特殊要求:
2.4.1核電站安全閥安全分級要求
核電廠著重關心的是安全性要求,即在所有運行工況和事故工況下限制公眾和廠區人員輻射照射的要求。根據系統部件所執行的安全功能對安全的重要性對系統部件進行安全分級(通常分為安全一級、二級、三級和非安全級)。根據安全等級并結合部件的壓力級別來制訂設計、制造、檢驗等活動所應遵守的各項規則,從而形成不同的規范等級(如ASME及RCCM中的規范等級)。
系統部件安全等級通常按下列原則劃分:
安全一級:適用于其故障會引起反應堆失水事故的系統部件,包括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的部件,以及延伸到并包括隔離閥的主要管線。
安全二級:包括為減輕某一事故后果所必需的設備,以及為防止預計運行事件發展為事故工況所必需的設備。
安全三級:包括對安全一、二、三級的安全功能起支持作用所必需的設備,且這些支持功能的失效不會直接引起放射性劑量增大的后果。
非安全級:適用于不屬于安全一、二、三級的系統設備。
2.4.2核電站安全閥抗輻照要求
耐輻照要求為設備相應區域正常運行壽期內的累積劑量與事故劑量之和。
2.4.3核電站安全閥LOCA及MSLB要求
反應堆廠房內與安全有關的設備應滿足LOCA(主管道失水事故)及MSLB(主蒸汽管道破損事故)工況要求。其電器須按IEEE-382進行LOCA試驗及MSLB試驗(即在規定的溫度、壓力、濕度和化學噴淋條件下進行試驗)。
2.4.4核電站安全閥抗震要求
安全級的系統部件必須滿足抗震要求,即在地震條件下保持其壓力邊界完整性及運行功能的要求。抗震要求分為抗震1類和抗震2類。
抗震1類:在發生SSE(安全停堆地震)時能保持其功能及/或壓力邊界完整性。
抗震2類:在發生OBE(運行基準地震)時能保持其功能及/或壓力邊界完整性。
安全級閥門均屬于抗震一類。抗震1類又分為抗震1I類和抗震1A類。抗震1I類閥門在SSE作用下僅要求保證其壓力邊界完整性;而抗震1A類閥門除保證其壓力邊界完整性外,還要求地震時及/或地震后有滿意的可運行性。
為保證滿足抗震要求,應進行抗震計算,限制部件自震頻率、進行抗震鑒定試驗等。
2.4.5核電站安全閥對材料的特殊要求
⑴承壓材料應根據規范等級進行相應的無損檢驗。
⑵對有焊接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材料應控制鐵素體含量(通常在5~12%范圍內),限制硼的殘留量。
⑶非金屬材料應有耐輻照要求,且不對所接觸金屬材料產生腐蝕(控制氯、氟、硫含量),也不對所接觸的介質產生有害影響。
⑷限用材料
例如,為避免對介質造成污染,對容易分解出污染元素及其化合物的材料作了限制;為防止奧氏體不銹鋼零件受污染而避免與碳鋼零件接觸;對與工作介質接觸的表面禁止使用潤滑劑和防咬劑等等。
2.4.6核電站安全閥清潔度要求
為防止污染流體(即限制因流體系統中存在雜質微粒而引起的各種危害),對與流體接觸的系統部件規定了不同的清潔度類別,例如分為A、B、C三類清潔度。
A類清潔度:適用于規范級不銹鋼閥門中的不銹鋼零件。
B類清潔度:適用于非規范級不銹鋼閥門中的不銹鋼零件,規范級不銹鋼閥門中的碳鋼、合金鋼零件,規范級碳鋼、合金鋼閥門中的零件。
C類清潔度:適用于非規范級不銹鋼閥門中的碳鋼、合金鋼零件,非規范級碳鋼、合金鋼閥門中的零件。
對于不同的清潔度類別規定了相應的檢查方法(如目視檢查、白布檢查、表面鈍性檢查、對清洗水的檢查)和驗收準則。
2.4.7核電站安全閥性能指標
表2-5中列出了ASME鍋爐和壓力容器規范第Ⅲ卷中對安全閥性能指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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